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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作者:hengbiao2701 点击: 发布时间:2023-02-03 16:49:34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区属企业:

现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3年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力稳住经济基本盘,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政策统筹协调,现制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一、聚力突破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1.积极引进国家级“双跨”(跨行业、跨领域)、行业领先工业互联网平台落地开发区,提供标识解析、共享制造、供应链协同等服务,赋能企业转型升级。对重点平台引进和培育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2.开展标识解析的产业化应用模式探索,对建成运营的工业互联网二级标识解析节点,根据建设运营成效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3.支持央企、头部企业围绕我区重点产业链、特色产业集群,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产业链“数字经济总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金融链深度融合。对新获得省级认定的“数字经济总部”项目,根据建设运营成效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视年度新增连接和有效服务企业情况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4.鼓励企业积极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企业内外网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迭代升级工艺设备和软件系统,加快实现“上云用数赋智”。对工业企业实施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项目,硬件部分(含前端感知设备以及工业数据采集、传输、存算、安全设备等)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企业使用市级工业互联网“服务券”采购项目软件部分(含工业软件、云服务、系统集成服务等),区级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市区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总额。(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5.鼓励骨干企业对照省“产业大脑”和“晨星工厂”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数字经济标杆企业,开展内外网改造、设备上云、智能制造等建设,根据建设等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6.鼓励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落户开发区,为企业提供“小快轻准”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对年度应税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按照服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7.设立总规模5000万元的“数字经济青创资金”,主要为落户开发区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提供金融资金支持,重点倾向于软件、软硬一体化、互联网等轻资产、科技型小微企业。原则上企业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250个基点,其中LPR部分由借款人承担,超出部分由“数字经济青创资金”补贴。(牵头单位:悦来湖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专班、财政金融部)

二、全力推动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8.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且达到协议约定建设要求的征地建设工业项目,按照开发区土地出让底价的5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且达到协议约定建设要求的征地建设工业项目,按照开发区土地出让底价的7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且达到协议约定建设要求的征地建设工业项目,按照开发区土地出让底价的10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该补助在项目投资协议建设期内完成全部主体工程后给予一次性兑现。(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9.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建设要求的工业项目,给予3%的投资奖励,其中航空航天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及功能陶瓷材料、稀土催化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5%的投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该奖励自项目建成投产并实现纳统年度起分期兑现,单次兑现额度以项目当年纳税总额开发区留成部分为上限,最多不超过5年。重大服务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10.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运营并实现纳统年度起,当年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前3年按照对我区地方主要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11.租赁厂房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入区当年租赁厂房之日起,每年税收产出达到3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5年内每年度按照不超过当年区内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60%补贴。政府为企业代建厂房的项目不享受本条政策。对于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征地建设工业项目,项目筹备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适当面积的临时办公场所,免费使用6个月。(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12.在北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东营市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及主营业务全部迁入开发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开发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北沪深主板上市,注册地、税务登记及主营业务全部迁入开发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13.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或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四新经济、平台经济、创新创业类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广的重点项目,直接股权投资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10年。3年以内的,按照原始投资额退出;3年以上5年以内的,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文件执行。(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14.鼓励引进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对注册资本(合伙资本)达到1亿元的投资基金,实缴出资满1年后,按实缴出资总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1%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投资于区内企业、项目,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部分,按投资金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2%再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15.对于投资规模大、带动引领强、发展质效优的省、市重点项目,在土地、能耗、排放、铸造产能指标等要素方面给予优先保障,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相关指标的,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16.对于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外商股东占股10%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2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或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17.对世界500强企业及央企、重点国企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和有贷款贴息需求的重点工业项目,开发区破产重整项目以及发展前景好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18.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每年设立6000万元的区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聚焦有色金属、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等产业,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推动企业实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19.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鼓励企业积极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改扩建原有生产线,对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对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艺设备升级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含工艺、技术及相关设施)的12%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其扶持比例再上浮3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业企业等,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20.建立区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对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入库项目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项目的贴息上限为2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对融资担保公司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照不超过担保金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担保补助上限为1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市和开发区等联合设立的不低于8亿元的产业基金,优先支持重点技改项目建设。本条政策与第19条、上级同事项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21.对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300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22.对当年新增统计入库并竣工投产的技改项目,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23.对新注册、新迁入的服务业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新增的,当年按其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租赁区内楼宇用于办公用房的服务业企业,自企业在我区实现新增纳统(含统计关系转入),3年内每年度按照所在楼宇平均租赁价格给予6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24.对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在3亿元、1亿元和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及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当年已享受第23条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条扶持政策。(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25.对新认定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楼宇”“特色街区”称号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特色楼宇、特色街区入驻企业对经济发展贡献大,区级地方发展贡献额首次超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特色楼宇、街区,经认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26.支持电商龙头企业发展,对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3亿元(含)、且年缴税额超过3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区内小微企业、商品市场经营户在天猫、京东、淘宝、拼多多等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对首次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年线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类产品网店、年线上营业收入800万元(含)以上的本地农副产品网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27.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在开发区布局设点、开店、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系统的商贸流通企业,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28.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药用辅料)、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开发区投产,或在外地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后将生产地址变更到开发区的生物医药类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包含土地款,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以下的,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29.对需征地建设的生物医药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开发区土地出让金实际收入的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补助。(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30.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生物医药类企业,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31.对购置区内标准厂房的生物医药类产业项目,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投产后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最高200元补助。对租赁标准厂房3年以上,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生物医药类产业项目,按照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每年每平方米最高160元补助,最长补助时限为3年。(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32.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类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生物医药类产业投资方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可申请开发区引导基金给予注资支持(对经评审认可的项目,最高可投资20%股权,最高限额3000万元,最长期限为5年)。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生物医药类产业投资基金落户开发区,促进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总额中投资开发区项目达50%及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奖励基金管理团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33.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含)以上的生物医药类产业项目,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社会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300万。新引进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9‰给予社会引荐人奖励,其中对引荐境外世界500强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34.对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批零住餐、服务业等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完成一个完整年份报表兑现1次,分3年兑现完成。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奖励3万元,第三年再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35.对在库的所有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人员给予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执行,该项资金列入开发区财政预算。(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36.首次入库的批零住餐大个体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分2年兑现。完成纳统入库后奖励1万元,每完成一个完整年份报表,按照营业规模再给予1-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37.对在库个体工商户转企的一次性再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38.鼓励楼宇、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购物中心运营机构推动企业升规纳统,鼓励行业协会推动会员企业升规纳统,每推动一家企业升规纳统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三、加快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39.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新落户本区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工商、税务变更手续后,按照其有效期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其中,1年有效期给予20万元奖励,2年有效期给予30万元奖励),区外企业迁入开发区后,当年成功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适用省外引进高企奖励;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中介机构培育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成功一家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财政金融部)

40.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等,经审核确认年研发经费投入达100万元、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人员数较上年度增加20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人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研发经费增长条件的企业,给予当年负责填报的人员每年5000元奖励,每家企业限1人。(牵头单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财政金融部)

41.对经山东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且开具增值税普通免税发票的,按照开票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牵头单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财政金融部)

42.依据考核办法对经备案的各类专业性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年度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平台等培育数量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财政金融部)

43.对当年度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给予50万元、10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给予等额补助。(牵头单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财政金融部)

44.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东发〔2022〕8号)文件要求,按市、区确定比例进行奖励;对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化期内每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运行绩效较差的将予以撤销。(牵头单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财政金融部)

45.鼓励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建设规范化高端科研机构,建设期内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建设运营扶持,扶持资金50%以上须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调试等平台建设投入。科研机构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建设期内须达到以下条件:引进或培育省部级高层次人才3人以上;获得有效发明专利5项以上;孵化科技项目或转化科技成果5个以上;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纳入开发区规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由国际国内顶尖人才领衔、承接原始创新的高能级平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资助。(牵头单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财政金融部)

46.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创新,对已开展临床试验并在开发区转化的创新药,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资助:

(1)对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其他新药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2)进入临床试验研究阶段给予研发费用资助。对1类化学药,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2类化学药、1-3类生物制品、1-4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取得3-4类药品注册批件的化学药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取得1-3类注册证书的新兽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47.对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且在开发区生产的品种,按照5年内新增市级及以下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给予奖励,每个品种最高800万元。豁免BE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减半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奖励的品种数量最高3个,但属于同品种全国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数量最高5个。同一产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48.对需临床试验且在开发区产业化生产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按每项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600万元。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49.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且在开发区投产的项目,每项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获得特殊医学用途特定配方食品证书并在开发区投产的项目,按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医美健康产品、新型高效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和功能性食品、生物高分子材料和能源等工业微生物技术项目取得相应生产许可且在开发区投产的项目,按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50.对新获批国家医学中心、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生物医药产业省级以上的公共研发平台新增项目,按照新增设备(含配套软件)采购额的20%给予采购单位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0万元。(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51.对新通过国家新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生物医药类企业或机构给予资助。其中,首次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三大项、五大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取得GCP资格认证的,每新增一个专业学科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CNAS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每个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所得奖励最高100万元。(牵头单位:投资促进部、财政金融部)

52.“汇智学者”工程管理期内,“汇智学者”特聘专家,开发区财政每年给予每名入选者10万元经费资助,主要用于专家及团队津贴、科研经费。“汇智学者”产业领军人才,其中,创新领军人才,开发区财政每年给予每名入选者25万元经费资助,主要用于专家及团队津贴、科研经费;创业领军人才,开发区财政每年给予每名入选者25万元经费资助;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开发区财政每年给予每名入选者25万元个人补助。(牵头单位:人力资源部、财政金融部)

53.对按照规定开展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牵头单位:人力资源部、财政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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