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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印发《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hengbiao2701 点击: 发布时间:2023-03-20 18:04:03
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13日

济南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为落实《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9号),支持培育济南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市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或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技术供方、需方、服务机构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市内注册,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能力,居间、中介作用发挥明显,取得较好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2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5万元;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银行到账数据为准。
(三)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申请服务机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年度情况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服务机构促成技术交易分别与技术输出方、技术吸纳方签订服务协议,或签订技术输出方、技术吸纳方和中介方三方协议。
(四)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技术合同交易发票、财务凭证、银行电子回单等复印件。
第五条  向区县科技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备案材料及证明材料。区县科技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按规定严格审核备案材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业绩突出的服务机构纳入市级服务机构备案。区县科技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监管责任。对出现造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单位申报资格,并根据科研诚信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申请备案材料复核后,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市级服务机构备案,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备案。服务机构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连续二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且二年内不再重新申请。每年3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情况。
第七条  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山东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视同备案为济南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八条  每年组织开展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等相关支出。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处理,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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