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分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持续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扩容提质,依据《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管理办法》(滨科字〔2022〕2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申请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须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重点吸纳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及掌握核心技术、专利数量多特别是有发明专利的企业,有望经1-3年精准培育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滨州市注册且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且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发明专利等I类知识产权申报不少于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II类授权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的数量要求;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5.企业申报入库前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7.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指标综合评价达到50分(含)以上;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度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培育满三年且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调整出库企业不再受理备案申请。各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办法》要求,严格筛选经县级培育后达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条件的企业,组织企业填报《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申请表》(附件1),同时填报《2023年度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经审核后,联合行文推荐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023年度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分两批开展,第一批申请截至2023年4月25日,第二批申请截至2023年8月25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于每批截止日前将企业申请表、县市区推荐函及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一)广泛挖掘潜力企业。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落实《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健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全面深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精准培育指导,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帮助其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二)推行证明事项承诺制。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企业可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书面(含电子扫描件)提交《证明事项承诺书》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并取消企业当年申请入库备案资格。中介机构帮助企业编造材料、弄虚作假的,记入失信名单,并取消高企服务机构备案资格。